沈阳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沈阳市总商会安徽商会。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是党和政府联系本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沈阳市总商会领导下非赢利性的民间商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安徽籍会员素质,为进一步发展沈阳和安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接受沈阳市总商会的领导。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引导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 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四)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 广泛联系各地商会组织和机构,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 承办政府及沈阳市总商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安徽籍在沈阳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 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本会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沈阳市总商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实施会长办公会有关计划、决定等;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 负责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财务总监一人、副总监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总监、副总监职责:对商会的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执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总商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和总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每年向沈阳市总商会缴纳会费2000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总商会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通过,并经市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总商会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市总商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总商会备案生效。 第四十七条 该章程解释权属沈阳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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